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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專案補助中小學科學教育計畫

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每校申請經費以新臺幣25萬元為上限。
(二) 計畫主持人應為學校正式編制內之專任人員,且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具有專門學識與經驗者。
(三) 延續性研究計畫,請於計畫名稱後註明(第○年),並於計畫書內說明研究進度及目標。
(四) 過去獲補助之相同計畫,不得重複申請補助;倘計畫名稱相同,請加註113學年度,並於計畫書內說明本學年度新增或變更處。
(五) 計畫之經費編列請依案附經費表說明核實編列。
三、 有意申請教師,請洽設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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