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學年度獎勵學校支持客語師資實際同時從事客語文及其他學科領域課程教學試辦計畫」,請參閱
發佈日期 :
2026-08-20
說明:
一、 依據客家委員會115年7月17日客會語字第1156700456號函辦理。
二、 客家委員會為充實並彈性運用中等學校客語文課程教師人力,透過獎勵機制鼓勵學校善用符合客語辦法之客語師資,實際同時從事客語文及其他學科領域課程教學,訂定旨揭獎勵計畫,摘要如下,餘詳如計畫:
(一) 獎勵對象:公私立中等學校(國中及高中)。
(二) 獎勵條件:公私立中等學校同時具有符合以下條件之客語師資。
1、 依規定完成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學分課程取得修畢學分證明書(或課程認定證明書等)後,且加科登記為「中等學校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客語文專長」之合格教師。
2、 具備客家委員會核發客語能力認證(中高級)合格證書者。
3、 於115學年度每週實際同時從事部定課程-本土語文客語文課程及其他學科領域課程教學之客語師資。
(三) 獎勵基準:
1、 每學期每校具有1名符合上開獎勵條件之客語師資,提供新臺幣(以下同)5萬元。
2、 倘單校具2名符合上開獎勵條件之客語師資,每學期每校提供10萬元,依此類推。
3、 以合聘方式聘用客語師資之主聘及從聘學校得同時獲得獎勵。
4、 本案獎勵金不得轉發個人。
5、 本案獎勵金不限用於經常門或資本門,惟應用於充實、改善或提升客語文教學軟硬體為原則(包括因排配客語師資從事客語文課程,致須減授其他專長科目鐘點衍生之代理代課鐘點費等),並請各受獎勵學校與實際授課教師協調使用用途。
(四) 申請方式:
1、 申請期程:
(1) 115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期間為自發函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止。
(2) 115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期間自116年1月31日起至3月31日止。
2、 請欲申請學校分別於115年9月4日前及116年1月8日前免備文檢送下列資料至本局國中教育科楊小姐(逾期恕不受理),本局將於初審後函送客家委員會,並由該會複審通過後撥付獎勵金至學校:
(1) 115學年度獎勵客語師資實際同時從事客語文及其他學科領域課程教學試辦計畫請領清冊。
(2) 「中等學校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客語文專長」加科登記教師證書影本。
(3) 客家委員會核發客語能力認證(中高級)合格證書影本。
(4) 客語師資其於任職學校115學年度授課課程表影本各1份(合聘教師需含主從聘學校之授課課表),並由任職學校加蓋「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員職章。
(五) 注意事項:
1、 本案相關資料請貴校備份留存,並配合客家委員會後續相關查察作業。
2、 倘有申請不實或經反映有未符獎勵條件,經查核屬實者,將追繳獎勵經費。
一、 依據客家委員會115年7月17日客會語字第1156700456號函辦理。
二、 客家委員會為充實並彈性運用中等學校客語文課程教師人力,透過獎勵機制鼓勵學校善用符合客語辦法之客語師資,實際同時從事客語文及其他學科領域課程教學,訂定旨揭獎勵計畫,摘要如下,餘詳如計畫:
(一) 獎勵對象:公私立中等學校(國中及高中)。
(二) 獎勵條件:公私立中等學校同時具有符合以下條件之客語師資。
1、 依規定完成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學分課程取得修畢學分證明書(或課程認定證明書等)後,且加科登記為「中等學校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客語文專長」之合格教師。
2、 具備客家委員會核發客語能力認證(中高級)合格證書者。
3、 於115學年度每週實際同時從事部定課程-本土語文客語文課程及其他學科領域課程教學之客語師資。
(三) 獎勵基準:
1、 每學期每校具有1名符合上開獎勵條件之客語師資,提供新臺幣(以下同)5萬元。
2、 倘單校具2名符合上開獎勵條件之客語師資,每學期每校提供10萬元,依此類推。
3、 以合聘方式聘用客語師資之主聘及從聘學校得同時獲得獎勵。
4、 本案獎勵金不得轉發個人。
5、 本案獎勵金不限用於經常門或資本門,惟應用於充實、改善或提升客語文教學軟硬體為原則(包括因排配客語師資從事客語文課程,致須減授其他專長科目鐘點衍生之代理代課鐘點費等),並請各受獎勵學校與實際授課教師協調使用用途。
(四) 申請方式:
1、 申請期程:
(1) 115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期間為自發函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止。
(2) 115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期間自116年1月31日起至3月31日止。
2、 請欲申請學校分別於115年9月4日前及116年1月8日前免備文檢送下列資料至本局國中教育科楊小姐(逾期恕不受理),本局將於初審後函送客家委員會,並由該會複審通過後撥付獎勵金至學校:
(1) 115學年度獎勵客語師資實際同時從事客語文及其他學科領域課程教學試辦計畫請領清冊。
(2) 「中等學校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客語文專長」加科登記教師證書影本。
(3) 客家委員會核發客語能力認證(中高級)合格證書影本。
(4) 客語師資其於任職學校115學年度授課課程表影本各1份(合聘教師需含主從聘學校之授課課表),並由任職學校加蓋「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員職章。
(五) 注意事項:
1、 本案相關資料請貴校備份留存,並配合客家委員會後續相關查察作業。
2、 倘有申請不實或經反映有未符獎勵條件,經查核屬實者,將追繳獎勵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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