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實施要點
一、 目的: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在校學生課業輔導及協助低成就學生實施補救教學,推廣學藝活動以減少學習挫折,提昇學習興趣,增進學習效果,規範學校辦理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課業輔導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 課業輔導:係針對學生課業復習及相關補充課程,以現有完備課程內容實施。
(二) 學藝活動:係針對學生充實其生活多元知能之活動。(含藝術文化、國際教育、鄉土教育、科學探索、體育休閒、童軍團康、校外參訪、技能輔導及其他教育學習活動等)。
三、 實施對象:本府主管之學校在校學生。
四、 辦理原則:
(一)辦理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 (以下簡稱課後活動)應訂定課後活動實施計畫,於學校網站首頁公告,並運用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其計畫內容,應包括課後活動實施內容、上課期程、時間安排及收費規定。
(二)學校公告實施計畫後,應檢附課後活動實施計畫及家長同意書,通知學生家長,徵詢學生參加之意願;經家長同意後,學校始得收取課後活動費。
(三)辦理學生課業輔導,包括課業複習及相關補充課程,不得提前講授各該科目教學進度表所訂之課程內容。惟可單獨辦理學藝活動,其內容必須與學生平時所習各科課程有關,且應富有生活教育意義。
(四)學校於期中舉辦之課業輔導應就課程綱要所訂每週三十五節課程外,安排於每日科目課程、團體活動時間及彈性學習時間之後;每週不得超過五天,每天最遲不得超過下午五時三十分。寒暑假期間舉辦課後活動,寒假不得超過四十節,暑假不得超過一百二十節。
(五)課業輔導不得於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實施;學藝活動實施時間以假日、寒暑假期間為原則。
(六)學生參加課業輔導以每班不超過四十五人為原則。
(七)學校舉辦課後活動應注意學生之安全,並依學校之常規管理,辦理之班級,每班應置專責教師一人,以加強學生生活輔導。
(八)學校得為需要課業輔導、學科補救教學、學科重補修之學生辦理課後活動。
五、 收退費及用途:
(一)收費標準以彈性計費、實收實付、取之於學生用之於學生為原則,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每生每節收費標準訂為新臺幣十六元至二十二元。
(二)學生家境清寒,學校得酌情予以半費或全額減免收費。
(三)辦理課後活動所收費用,應優先支付教師鐘點費,餘額得作教學活動業務費,得支用於支援教學活動之業務費、教材印製或購買費、材料費、學生獎勵及行政管理及人員加班費之支出。支用原則為:以總額至少百分之八十作為教師課後活動鐘點費,低於百分之八十者,剩餘款應發還學生。學校不得以其他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
(四)課後活動教師鐘點費,得依學校行政及經費使用情形,於新臺幣四百元至五百五十元額度內核實支給。
(五)學生參加課後活動,因故無法參加其課程者,各校應依下列規定退還學生所繳費用:
1.開課前申請退費者,全數退還。
2.開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三分之二。
3.開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退還三分之一。
4.開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不予退費。
六、 學校實施課後活動,應依本府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實施正常化檢核表(如附件),適時進行自我檢核,並於各該檢核項目發生後二週內,公告於學校網站首頁。
七、 本局得不定期至學校查核課後活動辦理情形;學校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公立學校,依法規議處相關人員,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 各校應依照本要點自行訂定實施計畫,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辦理。
一、 目的: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在校學生課業輔導及協助低成就學生實施補救教學,推廣學藝活動以減少學習挫折,提昇學習興趣,增進學習效果,規範學校辦理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課業輔導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 課業輔導:係針對學生課業復習及相關補充課程,以現有完備課程內容實施。
(二) 學藝活動:係針對學生充實其生活多元知能之活動。(含藝術文化、國際教育、鄉土教育、科學探索、體育休閒、童軍團康、校外參訪、技能輔導及其他教育學習活動等)。
三、 實施對象:本府主管之學校在校學生。
四、 辦理原則:
(一)辦理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 (以下簡稱課後活動)應訂定課後活動實施計畫,於學校網站首頁公告,並運用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其計畫內容,應包括課後活動實施內容、上課期程、時間安排及收費規定。
(二)學校公告實施計畫後,應檢附課後活動實施計畫及家長同意書,通知學生家長,徵詢學生參加之意願;經家長同意後,學校始得收取課後活動費。
(三)辦理學生課業輔導,包括課業複習及相關補充課程,不得提前講授各該科目教學進度表所訂之課程內容。惟可單獨辦理學藝活動,其內容必須與學生平時所習各科課程有關,且應富有生活教育意義。
(四)學校於期中舉辦之課業輔導應就課程綱要所訂每週三十五節課程外,安排於每日科目課程、團體活動時間及彈性學習時間之後;每週不得超過五天,每天最遲不得超過下午五時三十分。寒暑假期間舉辦課後活動,寒假不得超過四十節,暑假不得超過一百二十節。
(五)課業輔導不得於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實施;學藝活動實施時間以假日、寒暑假期間為原則。
(六)學生參加課業輔導以每班不超過四十五人為原則。
(七)學校舉辦課後活動應注意學生之安全,並依學校之常規管理,辦理之班級,每班應置專責教師一人,以加強學生生活輔導。
(八)學校得為需要課業輔導、學科補救教學、學科重補修之學生辦理課後活動。
五、 收退費及用途:
(一)收費標準以彈性計費、實收實付、取之於學生用之於學生為原則,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每生每節收費標準訂為新臺幣十六元至二十二元。
(二)學生家境清寒,學校得酌情予以半費或全額減免收費。
(三)辦理課後活動所收費用,應優先支付教師鐘點費,餘額得作教學活動業務費,得支用於支援教學活動之業務費、教材印製或購買費、材料費、學生獎勵及行政管理及人員加班費之支出。支用原則為:以總額至少百分之八十作為教師課後活動鐘點費,低於百分之八十者,剩餘款應發還學生。學校不得以其他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
(四)課後活動教師鐘點費,得依學校行政及經費使用情形,於新臺幣四百元至五百五十元額度內核實支給。
(五)學生參加課後活動,因故無法參加其課程者,各校應依下列規定退還學生所繳費用:
1.開課前申請退費者,全數退還。
2.開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三分之二。
3.開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退還三分之一。
4.開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不予退費。
六、 學校實施課後活動,應依本府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實施正常化檢核表(如附件),適時進行自我檢核,並於各該檢核項目發生後二週內,公告於學校網站首頁。
七、 本局得不定期至學校查核課後活動辦理情形;學校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公立學校,依法規議處相關人員,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 各校應依照本要點自行訂定實施計畫,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辦理。